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事务的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等职权。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一般由15-21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职务委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院(系)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专家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熟悉实验室工作、学风端正、有参与实验室事务的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人员担任。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与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表决权;
(五)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调离上海交通大学;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三)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四)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
(五)违法,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审议相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事务。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处长兼任,秘书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设置标准及相关岗位设置标准;
(三)审议学校实验队伍建设规划与岗位任职条件;
(四)指导与协调公共实验平台建设;
(五)指导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
(六)审议年度修购计划等专项建设方案;
(七)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八)督促与指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九)其他需要审议与决策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参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2/3,全体会议有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审定,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方能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